(2016)冀108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尤华兴、戴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华兴,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尤华兴,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戴国,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戴国银行存款1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