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黎灼明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黎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广凯。被执行人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住所地:恩平市。经营者黎灼明。被执行人黎灼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黎灼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