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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进忠、韩留柱等与于向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于向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582号原告韩进忠,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韩留柱,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李茂昌,男,1969年12月6日生,回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于向阳,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诉被告于向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进忠、韩留柱、李茂昌负担。审判员  李占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