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席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0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899号。受理日期:2016年6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细高。被告人:席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至石狮市外西环创业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6.6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席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支丁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