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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号(帝都广场)A塔*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3734-X。法定代表人:谭淑春,职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927-8。法定代表人:罗文平,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26号民事判决,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3月22日向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奥斯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