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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收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惠小、惠振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惠小,惠振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收第133号原告李小平。被告惠小。被告惠振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惠小、惠振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平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常竹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