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收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惠小、惠振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惠小,惠振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收第133号原告李小平。被告惠小。被告惠振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惠小、惠振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平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常竹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