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7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清,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博望区。被告:周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