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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程来富与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蕊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来富,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蕊璇,胡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69号(2016)皖10执75号申请执行人:程来富,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沿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9235-0。法定代表人:章蕊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蕊璇,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胡继权,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和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蕊璇、胡继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蕊璇、胡继权存款人民币3126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弘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