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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苟拥军与孙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拥军,孙磊,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94号申请人:苟拥军。被申请人:孙磊。被申请人:蔡静。申请执行人苟拥军与被执行人孙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磊、蔡静偿还申请执行人苟拥军案款691350元。被执行人孙磊、蔡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磊、蔡静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