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兆学与张玉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学,张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学,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新园路*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69********。被执行人:张玉川,男,农民。原告张兆学与被告张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二、被上诉人张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上诉人张兆学4900元及应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张玉川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900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兴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