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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群林与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林,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53号申请人王群林,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周家镇璜广村。法定代表人陈泽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进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庸鸿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