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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霞与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75年12月23日,汉族,原系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赵路党校校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煌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煌伟,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系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送达了(2016)鄂0381执14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调解书中丹江口市益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煌伟于2016年1月31前日向王霞支付160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潘如文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莹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