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民初2413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黄祥翰,桂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斯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黄焕丽担任记录。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祥翰、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冬在广东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春节期间开始以夫妻名义过门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初六生育大女儿陈某丙,××××年××月初四生育小女儿陈某丁。××××年××月××日双方到民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儿子出生之后开始经常争吵,双方的性格不合,对生活、工作问题各执一词,心灵上不能相互沟通,且每次争吵后都提出分手。婚后,双方矛盾依旧,毫无改善,被告常以外出务工之名夜不归家,双方聚少离多。被告既不照顾小孩也不支付家庭开支费用,原告既要务工又要照顾三个子女,而且家庭的各种事务也全靠原告支撑,被告不理不睬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特别是2015年6月15日因双方争吵后,被告父亲问及双方离婚一事,并用木棍打烂原告的电动车尾箱,更加促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后来原告被迫离开被告家,带着两个女儿外出租屋居住至今,直至现在,双方无任何来往联系。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无法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相聚时间较少,分离的时间已近一年,且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婚生大女儿陈某丙,小女儿陈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婚后生育有儿子陈某乙、大女陈某丙、次女陈某丁。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和原告只是小吵小闹,从来没有大吵过,而且我也是照顾家庭的。至于性格不合方面,原告一回家就和别人玩手机聊天,我完全没有机会和原告好好沟通。原告搬出被告家期间,我也想找原告,但是,原告早已提前租好房屋,我既不知道她租房在哪,也不知道她带小孩住哪,致使我想找都找不到原告。原告说我没给钱家用,是因为2013年建房的时候我借了大笔债务,我急着要还债,2014年还要建厨房等等,当时负担很重,我承认自己当时也没有多余的钱给原告。我其实是在乎这个家庭的,我外出务工是想把之前欠的债务还清,为了我们以后更好的生活,我觉得,我们应该一起为家庭努力。关于原告说离婚这点我完全不能理解,其实我想好好建立夫妻感情的,所以我希望,我回家的时候,原告不要老是在QQ上和别人聊天,多和我沟通,我也希望原告可以多理解一下我的苦衷。我们从相识到生育及结婚一路走来也不容易,我也知道原告的负担和压力大,但是,现在家里经济确实有点困难,原告也有帮忙还过一些债务。我认为我们还没达到要离婚这么严重的地步,为了家庭幸福,我不同意离婚。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6年冬,原、被告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春节期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大女陈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女陈某丁。××××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原告以双方的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无法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到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同居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才登记结婚,说明夫妻感情深厚,婚姻基础牢固。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已建立的家庭,遇事多沟通和交流,彼此尊重和宽容,互让互谅、互敬互爱,相信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蒙斯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