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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显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黄显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9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丽,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显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显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显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杰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