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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凤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权,许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519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权,男,1973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龙生,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陈凤权与许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许龙生给付原告陈凤权借款22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17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许龙生负担,由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3月16日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另案查封)。本案被执行人许龙生是我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多次到其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陈凤权有未实现债权52675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4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凤权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许龙生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