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斌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7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玺,女,1939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甲1号。负责人张洪志,队长。关于张斌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斌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给付张斌玺护理费438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勤务汽车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