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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海军与被执行人李维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军,李维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史海军。被执行人李维晟。申请执行人史海军与被执行人李维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4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维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