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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单永双与张同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永双,张同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单永双,女,1993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莉。被执行人:张同颂,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陈佩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款,本院已将其工资款冻结,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的工资款被本院扣留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