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彩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彩富,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彩富。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血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彩富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判决。段彩富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段彩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彩富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彩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67元,减半收取为3183.5元,由上诉人段彩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