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恢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景洞与赵明洲、李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洞,赵明洲,李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恢执37号之一申请人赵景洞,女。被执行人赵明洲,男。被执行人李俊华,女,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冠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被执行人赵明洲、李俊华的房产证号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11108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