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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王国治、唐明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治,唐明瑶,王彬,XX,王婷,吴华西,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水市金属材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治(系王泽民之子),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系武汉理工大学教师,住武汉理工大学东院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瑶(系王泽民之妻),女,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系王泽民之子),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XX(系王泽民之子),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婷(系王泽民之女),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修文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西(系王泽民之继女),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系六盘水工务段大集体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2214700-4。临时负责人明长远,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幸福巷25号204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65003-3。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国治、唐明瑶、王彬、XX、王婷、吴华西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金属材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重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民重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瑶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代理审判员  唐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