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东密、吕东明、吕京布、吕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东密,吕东明,吕京布,吕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51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琳,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代艳艳,日照岚山高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东密,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吕东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吕京布,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吕雪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东密、吕东明、吕京布、吕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