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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5号申请人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渭宁,经理。被执行人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刚,董事长。申请人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宜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案件款20039.82元、资金占用费20906.18元、案件受理费824元、共计41770元,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分二次给付3.1万元案结事了,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即现付2万元,下余1.1万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清结)。二、利息之事渭南金典工贸有限公司予以放弃。三、执行费500元白水县信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对以上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9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