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倪婷婷,李德超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006号原告倪某某,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曦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