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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倪婷婷,李德超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006号原告倪某某,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曦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