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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户付灿、王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付灿,王朝军,赫德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512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户付灿,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被告:王朝军,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王朝军委托代理人:王朝瑞。被告:赫德才,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户付灿、王朝军、赫德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玉宪审判员  孔 超审判员  耿闫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