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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1与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1,徐×2,徐×3,徐×4,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230号原告徐×1,男,1973年9月4日出生。被告徐×2,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徐×3,男,1967年7月3日出生。被告徐×4,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徐×5,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1诉被告徐×2、徐×3、徐×4、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1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