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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柳庆池与许建辉、许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庆池,许建辉,许琼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384号原告柳庆池,男,1982年6月2日出生。被告许建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许琼珠,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柳庆池与被告许建辉、许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柳庆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庆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庆池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