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与乔长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乔长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澄江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长江。上诉人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长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方明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