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芦晓君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晓君,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7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芦晓君,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弭奎,该公司副总裁。 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芦晓君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转租收益等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873258元。申请执行人芦晓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合议庭审查,现阶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6at535iopasihhkdfr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姜 凌 审判员 雷 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喜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