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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凤武与被执行人曲海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武,曲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武,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曲海全,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李凤武与被执行人曲海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汪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凤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凤武支付了4940.58元(此款由(2016)吉2424执5号案件中转入本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曲海全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凤武于2016年6月29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47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