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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1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3,陈某,王某5,蔺某,王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刑初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法定监护人蒋某,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诉讼代理人霍某,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代理人王某4,汉族,住甘谷县。诉讼代理人刘某1,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人王某6,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指定辩护人尹某、王某7,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6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陈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陈某的诉讼代理人霍某、王某4、刘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蔺某,被告人王某6及其指定辩护人尹某、王某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6怀疑其妻子杨某2与被害人王某2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杨某2多次欺骗自己,拒绝回家,系王某2所致,故迁怒于王某2。2016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王某6从家中携带刀子两把,后驾驶摩托车到王某2上班的甘谷县翼城商场”利民副食批发部”,到达后,王某6从上衣内掏出携带的刀子一把,直接走向正在收拾东西的王某2,持刀朝王某2胳膊上猛刺一刀,王某2见状欲逃离,王某6紧追不舍,持刀朝王某2身上连刺数刀。同在该商场摆摊的张某1、王爱弟二人赶到现场,将王某6按压在”利民副食批发部”的收银台,王爱弟将其手中刀子夺下,王某2从店内跑出后趴倒在一辆电动车上。这时,被害人蔺某在该店收银台前抓着王某6的左手并进行劝阻,王某6从裤子口袋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另外一把刀子,转身朝蔺某猛刺一刀,蔺某被刺伤后往店内后退,王某6撕扯住蔺某,继续用刀刺戳,后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王某5制止,期间,王某5脸部被王某6刺伤。作案后,王某6打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王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系体表遭受多处锐器创伤,造成左头臂静脉破裂、多处创口出血,导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蔺某、王某5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6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6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陈某要求依法判令王某6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959.50元;丧葬费19990元,被扶养人王某1生活费122940元,被扶养人王某3、陈某生活费136600元,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38720元,误工费3026元。以上共计424235.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要求依法判令王某6赔偿医药费4999.84元,误工费10731元,护理费10731元,交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住宿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上共计535641.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要求依法判令王某6赔偿医药费10227.15元,误工费21352.5元,护理费10731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住宿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上共计570832.15元。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王某6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结合案件起因,被告人目的动机和事发过程,在对被告人王某6量刑时予以综合衡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6与杨某2与2007年相识后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一子,2012年王某6患病入院治疗。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某6怀疑杨某2与被害人王某2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杨某2多次欺骗自己、拒绝回家系王某2所致,故迁怒于王某2。2016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王某6从家中携带两把刀子,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2上班的甘谷县翼城商场”利名副食批发部”。王某6从上衣内掏出携带的一把刀子,朝正在收拾东西的王某2胳膊上猛刺一刀,王某2见状欲逃离,王某6紧追不舍,持刀朝王某2身上连刺数刀。同在该商场摆摊的张某1、王爱弟二人赶到现场,将王某6按压在”利民副食批发部”收银台,王爱弟将王某6手中刀子夺下,王某2从店内跑出后趴倒在一辆电动车上。被害人蔺某在该店收银台前抓着王某6的左手并进行劝阻,王某6从裤子口袋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另外一把刀子,转身朝蔺某猛刺一刀,蔺某被刺伤后往店内后退,王某6撕扯住蔺某,继续用刀刺戳,后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王某5制止,期间,王某5脸部被王某6刺伤。作案后,王某6打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王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系体表遭受多处锐器创伤,造成左头臂静脉破裂、多处创口出血,导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蔺某、王某5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甘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7日18时30分左右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甘谷县翼城商场一商铺内,有人被捅伤,要求查处。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甘谷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王某6手机语音通话详单、110指挥中心呼入电话记录及录音,证明被告人王某6案发后拔打110电话,以及在抓捕过程中无拒捕行为的情况。3、甘谷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2016年5月17日18时26分,我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手机号码为183XXXX****(张某2)、5625866(贾小平)、187XXXX****(张某1)等人电话报警,在甘谷县冀城市场南门口有人打架,要求出警。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6及被害人王某2、王某5、蔺某身份情况。5、提取笔录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证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6给其妻子杨某2指定账户分两次共转入500元的情况。6、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依法扣押酷派白色手机一部、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刀子两把及红色建设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的情况。7、甘谷县人民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资料,证明2012年3月以来王某6因肝脏病变等疾病进行检查、治疗的情况。根据卷内调取的王某6于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在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其出院诊断为:1、肝恶性肿瘤NOS;2、肝硬变伴腹水;3、营养性贫血;4、慢性胃炎。(二)物证:酷派白色手机一部、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刀子两把,红色建设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及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固定的情况。2、辨认笔录(1)在见证人张某3的见证下,辨认人王某6经对刀具进行混合辨认,确认其作案时使用的两把刀具。(2)经郭某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王某6系其证言中提到的外号叫”皮德想”的人。(3)经符某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王某6系其证言中提到的外号叫”皮德想”的人。3、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6对其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四)鉴定意见1、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字(2016)1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王某2尸体整体呈失血状,躯干部及双上肢有多处刺创、切割创及划伤,说明其因创伤失血较多;2、根据尸表创口形态,致伤物为单刃锐器,刃较长;3、解剖检验见颈部创口切断甲状软骨直达咽后壁,左肺下叶淤血,左胸部创口斜向右后经胸腔至左侧胸锁关节后方,致左头壁静脉破裂,胸腹腔内其余脏器未见损伤,结合现场及衣物存在大量血迹,说明大失血为其死亡原因。综上,王某2系体表遭受多处锐器创伤,造成左头臂静脉破裂,多处创口出血,从而导致大失血死亡。鉴定意见认为王某2系锐器刺戳致大失血死亡。2、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字(2016)1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1、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及手术记录显示,被检验人蔺某右下颌角下、左手、右前臂创伤属实,予以认定;2、根据手术记录显示其右前臂尺神经、尺动脉断裂、正中神经挫伤、尺侧腕屈肌部分断裂、中环小指深、浅屈肌肌腱断裂,拇长屈肌断裂。3、活检时经测量,其右前臂创口单条疤痕长度为10.5cm。鉴定意见认为蔺某损伤属轻伤二级。3、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字(2016)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5的损伤存在于面部,检验中见左眼内眦经左鼻翼至上唇部一斜形创口瘢痕5.1cm×0.1cm,呈淡红色硬结改变;结合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被鉴定人王某5的损伤属轻伤二级。4、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法物证)字(2016)10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1、在送检的王某6所穿牛仔裤上可疑斑迹,”利民副食批发铺”门前停放货车车厢木柄单刃刀上可疑斑迹,批发铺东铡门外通道边缘地面T恤上可疑斑迹,批发铺中部一门门帘上可疑斑迹,门帘下地面上可疑斑迹,东侧一门外中部地面可疑斑迹,”爱好文具店”北侧通道上血泊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2,支持为王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嫌疑人王某6右手上可疑斑迹,左手上可疑斑迹,王某6所穿夹克左背侧可疑斑迹、左袖上可疑斑迹、右口袋外侧可疑斑迹,”利民副食批发铺”中间一门东侧根部地面单刃刀上可疑斑迹,批发铺内门洞货架西侧地面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5,支持为王某5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门洞东侧中部地面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蔺某,支持为蔺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批发铺内地板砖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DNA分型,符合王某5与蔺某混合所留。(五)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2证言:王某62016年5月17日下午6点多,在家庭群”心连心”里发了一段手上有血的视频,王某6妹妹问时,王某6发了一句:”杀人了,永别了。”我与王某6两个人在2007年认识的,认识后大约半年时间我就住到了王某6家里,2010年我在冀城商场打工时认识了王某2,我们之间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6是2012年得病的,2013年6月就去西安看病了。2013年12月我因为侵占了老板14万元,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来判了刑,侵占的钱都是我自己花了,王某2没有单独使用过我的钱,我也没有给王某6花过。2016年5月份,我向王某6以回家为由,共分三次要了800元钱。王某6一直认为我和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认为我职务侵占的钱是我和王某2两个人用上了。2、证人张某1证言:我认识王某6,他的外号叫”皮得想”。2016年5月17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看见王某6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王某5的铺子门口撕着王某2,我看见后往过跑的时候,王某2从王某5的铺子里跑了出来,我看见王某2身上流着血。王某6站在王某5铺子的收银台前,我赶紧用两只手抓住王某6的手,和王爱弟两人哄着夺刀子,王爱弟把夺下的刀子扔到了一辆小型货车的车厢里了。这时我听见外面的人大喊大叫,我出来看见王某2在商场出口一辆红色电动车上趴着,大口往出吐血。现场站的人很多,有的打110,有的打120,我和姜新胜等人就赶紧帮着把王某2往医院送。王某5和他老婆怎么受伤的我没有看见。与王爱弟证言能相印证。3、证人符某证言:王某6以前给我们市场上的邻居送过两年货,大家都叫他”皮德想”。案发当天我看见王某2手捂着胸口从一间铺里里慢慢走了出来,嘴里往外冒着血,胳膊上有很长一道口子,我赶紧说往医院送,话刚说完听见铺子里有人喊救命。我跑进去看见王某6压在王某5老婆身上,手里拿着一把刀子,王某5压在王某6身上,双手紧紧抱着王某5的胳膊。我就劝王某6说:”你没脑筋吗,把刀子放下。”王某6看了我一眼说:”我没钱看病了,反正我不活了”。我就赶紧上去夺他手里的刀子,我好不容易夺了下来,夺下来后我就把刀子扔到门口了。4、证人王某8证言,证明其看见王某2受伤后,与姜兴盛等人将王某2送到医院抢救的情况。与姜兴胜证言能相印证。5、证人汪某证言:我当时在冀城商城购物,只看到一个男人碰倒了我的电动车之后,趴在我的电动车前面的一辆电动车,身上一直流血。6、证人郭某证言:当天我正在我家铺子里和顾客商量价钱,听到外面有人打架,我出来看见王某6正在追赶王某2,王某2就跑到他三爸王某5的铺子里了,王某6也追到铺子里,没过一分钟王某2从铺子里跑了出来,我看见他左胳膊上带着很深的伤,这时旁边的人就把王某2扶到商城门口去了。接着王某5用手捂着嘴从铺子里跑了出来,王某6站在王某5铺子里拿着一部白色手机用手拔,没过一会公安局的人过来就把王某6带走了。与证人张某2证言能相印证。7、证人张某4证言:当时我和王某2正在抬桌子,突然从我背后冲过来一个人,一把撕住王某2,用刀子朝王某2的胸部、胳膊猛戳,戳了几下后王某2就挣脱了从最东面的铺子跑了进去,这个拿刀子的人也就跟着追了进去。王某2跑进去后又从中间的铺面跑了出来,我就赶紧从东面铺面进去看那个拿刀子的人,看见那个人把老板娘蔺某压倒在炉子旁边,朝蔺某的左手腕一刀子,老板王某5就跑过去拉那个拿刀子的人,后来进来了几个人就把这个人拿的刀子夺了下来。8、证人王某9证言:王某6和杨某2刚开始时关系很好,从2013年我弟弟有病以后,他们的关系就不好了。王某62013年在西安做完手术后,杨某2不愿意伺候就回甘谷了,年底杨某2因侵占的事情被判刑了。杨某2被判刑后,我才知道她在甘谷油墨南场租住了一个房子,与一个男的关系比较密切,2015年12月20日我和弟弟王某6带着孩子去兰州接杨某2回家,但她没有和我们回家。9、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到案发现场,看见其舅舅王某6在铺子里面拿着手机翻看,并对其说:”我报警了,等警察来了,你把我骑的那个摩托车骑回家”等情况。(六)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5陈述:2016年5月17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我和妻子蔺某、王某2几个准备收铺子,当时我在我家铺子东侧门口坐着,我看到有两个人在撕打,当时因为我视力不好没看清楚。突然我听到喊叫的声音,我就跑出去看,结果看到我侄子王某2从我铺子中间的门内跑向铺子里面了,后面几个人也追着跑进去了,我就赶紧从东侧铺子门向铺子里跑,刚跑进去又看见王某2从中间的门内跑出去了,我时我听到有人喊到”刀子夺下了”。我看到王某2用手扶着左侧胸部站着准备向冀城市场门口走。这时我听到蔺某的声音喊到:”杀人着哩。”我就赶紧又朝铺子内跑,当跑到铺子里时我看到有个人双手拉着我媳妇蔺某的双手,我就过去推那个人,结果他突然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把刀子朝我脸部一刀,当时好像碰到我眼镜上,我脸部也受伤了。当时我冲过去将那个人和蔺某都推倒了,我用手紧压住那个人喊外面的人,不知谁进来将刀子夺下了。2、被害人蔺某陈述:我看到张某1把王某6压倒在铺子门口的收银台上,我走过去看见压住的人是王某6,我还以为是打架的,就把王某6的胳膊扳了下,我看见他右手拿着一把刀。王某6转身看了我一下,然后他就拿刀朝我戳过来,一下子戳在我的右手腕上,我很害怕就往铺子里退,王某6就拿刀向我扑过来戳我,把我左脖子戳伤了,我就在铺子里喊:”杀人着哩”。在喊的过程中不知怎么就倒在铺子里一个货架旁边,王某6就压在我身上,这时我丈夫就进来在身后拉王某6并劝说他,王某6说:”己经迟了。”这时市场上的邻居符某进来了,然后符某就把我从王某6的身下往出拉,我丈夫王某5拉着王某6,我被拉出来后就从铺子里跑到外面去了。我听说王某2和王某6的老婆一起吃过饭;大概2015年的时候,王某6在市场上找到王某2,两个在市场上撕扯着吵过架。(七)被告人王某6供述:我和杨某2几年前相恋,后来虽然家里反对但我们依然同居并生有一个儿子,我平时在外面给人打工跑车,杨某2在县城”伟伟批发铺”上班。2013年我因肝硬化腹水在西安交大附属二院住院,我叫家里人帮我借钱后让杨某2给我打医药费。后来我出院后才知道,杨某2每次都少打几千元,先后克扣了一万多元,而且她在这段时间和王某2把这些钱和她侵占的十几万元都挥霍完了。我就一直找王某2希望他能给我个说法,但王某2和家人不管还将我打了一顿。案发当天中午我到县城吃饭时碰到王某2,他看到我后朝我瞪了一眼,我当时看到挑衅的眼神就很生气。到家后我给杨某2打了钱,因为她向我说打了钱就回来,但到六点左右她又说不回来了。我当时气疯了就准备找王某2算账,我就顺手从客厅茶几上拿上小刀子准备捅王某2。我走到院子里看到平时给狗割肉的大刀子后又顺手拿上了,我是嫌小刀子太小了。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到王某2所在的铺子里,我到铺子门口看到王某5站在铺子门口,我把车停好后就直接拿刀子朝王某2左肩膀捅了一刀,王某2看到后就朝他们家的铺子里跑,我就追到铺子里又朝王某2身体右侧部位捅了几刀。然后过来几个人将我手里的刀子夺走了,这时我感到有人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感觉头晕。我看到一个女人撕扯着我的胳膊,就顺手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小刀子朝女人捅过去了,我看到好像捅到女人胸膛部位了。这时好像是王某5过来一把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手里的小刀子也夺过去了。然后王某5几个就把他们受伤的人都送去抢救了,我也就打110报警了,一直等到警察过来。(八)视听资料1、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明王某6追刺王某2,以及刺伤蔺某等案发过程。2、王某6使用手机中存储的其在”心连心”微信群中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后其上传了一张带血的手的视频,并在其后留言”我杀人了”、”永别了”;以及其与杨某2聊天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6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6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6作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己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6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王某2死亡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6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王某2素有积怨,案发当日其在到达作案现场后直接持长刃刀具刺戳被害人王某2,并在王某2逃跑后仍继续追赶并连续刺戳,致王某2多处身体致命部位创伤严重致大失血死亡,结合案发现场视频、其选用的作案工具等,被告人王某6积极追求被害人王某2死亡的犯意明显,辩护人仅依王某6供述所提该案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6的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陈某所提诉讼请求中,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刑附民案件判决赔偿范围,所提被害人医疗费2959.50元、误工费3026元依法予以支持,丧葬费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即27226.5元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所提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附民案件判决赔偿范围,后续治疗费无相应鉴定,可在确定或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其余各项赔偿项目核定如下:1、医疗费:4999.84元;2、误工费4161元。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诉讼中未提供其收入证明,故参照《甘肃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计算的天数,病历记载其住院治疗8天,因本案中原告人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天数评定,但根据其损伤程度,出院后短期内必然无法从事生产活动,故酌情确定出院后30日内为误工期间,即误工总天数认定为38天,误工费应为4161元(39979元÷365天×38天)。3、护理费876元。关于护理天数的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依赖天数,根据其伤情确定护理依赖天数为8日,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护理费为876元(39979元÷365天×8天)。4、交通费1500元。未提交票据,酌情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6、营养费160元。7、住宿费1200元。以上合计13216.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所提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附民案件判决赔偿范围,后续治疗费无相应鉴定,可在确定或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其余各项赔偿项目核定如下:1、医疗费:10227.15元;2、误工费19710元。病历记载其住院治疗15天,本案中原告人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天数评定,但根据其损伤程度,出院后一定期间内必然无法从事生产活动,故酌情确定误工期间为180日,误工费应为19710元(39979元÷365天×180天);3、护理费16425元。关于护理天数的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依赖天数,根据其伤情确定护理期为150天,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护理费为16425元(39979元÷365天×150天);4、交通费1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6、营养费300元;7、住宿费2250元;未提交票据,酌情予以支持。以上合计50512.15元。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6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6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陈某被害人丧葬费27226.5元,医疗费2959.50元、误工费3026元。以上共计33212元;被告人王某6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医疗费4999.84元,误工费4161元,护理费876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住宿费1200元。以上共计13216.84元;被告人王某6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医疗费10227.15元,误工费19710元,护理费16425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住宿费2250元。以上共计50512.15元。(上述赔偿费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四、查获的作案工具刀子二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张小舟代理审判员  郭智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