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请执行人马焕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崔尔庄镇臧小庄村。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焕铎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执字第2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建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