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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姜吉凤与曲善刚、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善刚,刘霞,姜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善刚。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吉凤。委托代理人刘书学,系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善刚、刘霞因与被上诉人姜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曲善刚、刘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曲善刚、刘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善刚、刘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曲善刚、刘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