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洪峰与周和义、罗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峰,周和义,罗素琴,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和义。被执行人罗素琴,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灵宝市城东工业集聚区经一路*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周和义、罗素琴、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0075号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灵宝市法院执行该案,2016年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向当事人双方了解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拍卖措施。因无人竞买,使得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用河南和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抵顶王洪峰5326818.3元本金,剩余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