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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赣州晚报社与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晚报社,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1388号原告赣州晚报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号赣南新闻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754200893H。法定代表人张明冠,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玲,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安居玉苑12栋二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46993T。法定代表人谢春花,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赣州晚报社诉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人和人力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晚报社委托代理人卢盛宽、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和人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自2014年1月起,被告独家协办原告每周四出版的赣州晚报《财经》周刊“职场专栏”,一年不少于30个整版;若合作达到30个版(含)以上,按照每版6000元计价收费;若合作没有达到30个版,按照每版8000元计价收费;每做满五期,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万元。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财经》周刊15期共15个版,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费用,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的宣传推广费,并计划同年11月、12月及2016年1月付清该款,至今被告仍未还清。原告遂起诉,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职场专栏”欠款60000元;2、由被告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月的利息为1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二、合作协议、样刊、付款计划,证明1、合作协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独家协办原告每周四出版的赣州晚报《财经》周刊“职场专栏”,一年不少于30个整版。协议第六条约定每做满五周期,被告即向原告支付3万元版面合作费(广告费);2、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分别于2014年1月9日、1月16日、1月23日、1月30日、2月13日、2月20日、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0日、4月17日、6月12日发布协办的“职场专栏”15期共15个版,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12万元广告费用;3、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确认“职场红娘”专栏还欠60000元广告费,计划11月、12月及2016年1月付清。被告人和人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赣州晚报社与被告人和人力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自2014年1月起,独家协办原告每周四出版的赣州晚报《财经》周刊“职场专栏”,一年不少于30个整版;若合作达到30个整版(含)以上,原告按每版6000元向被告收取版面合作费;若合作没有达到30个整版,原告按照每版8000元向被告收取版面合作费;每做满五期,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万元。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分别于2014年1月9日、1月16日、1月23日、1月30日、2月13日、2月20日、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0日、4月17日、6月12日在《赣州晚报》发布了协办的“职场专栏”共15个整版。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和人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宣传费并承诺于2016年1月付清款项。另查明,被告人和人力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将名称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晚报社与被告人和人力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所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1%计算。被告人和人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晚报社支付欠款人民币6万元;二、由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晚报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1%计算,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元,由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