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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袁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袁崇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46号原告刘建平,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刘伍平,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袁崇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与被告袁崇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于2016年6月29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