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袁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袁崇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46号原告刘建平,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刘伍平,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袁崇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与被告袁崇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于2016年6月29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