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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胡江涛、胡瑛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胡江涛,胡瑛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778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负责人:陆晓航。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吴丽丽。被告:胡江涛。被告:胡瑛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胡江涛、胡瑛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胡江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止为69765.13元);二、被告胡江涛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原告对被告胡瑛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文化路8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4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1-42**号】变价所得价款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丽丽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3日,被告胡江涛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450万元,有效期自2014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止,用途为经营。2014年4月3日,被告胡瑛瑛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胡瑛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文化路8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4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1-4293号】为被告胡江涛自2014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5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主债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4月7日,被告胡江涛与原告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49%;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45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指定账户。嗣后,被告胡江涛仅支付了2016年2月20日之前的利息,之后仅支付利息885.93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85.93元)。二、被告胡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对被告胡瑛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文化路8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4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1-4293号;债权数额:4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江涛、胡瑛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342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