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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友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特1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南县。法定代表人王伟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宋力虎,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孙友良,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代理人康铁之,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益仲裁字(2015)第15号裁决,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友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可以重新仲裁,并已依法通知益阳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本院重新仲裁通知书一个月内重新仲裁。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对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5)第15号裁决予以撤销的程序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仲裁撤销程序。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陆康彪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