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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971号原告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南娄庄村2区1排39号。被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