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971号原告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南娄庄村2区1排39号。被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利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