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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红仙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仙,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仙。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红仙与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47.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红仙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