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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星航物流公司、丁永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星航物流公司,丁永佳,刘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星航物流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被执行人丁永佳,男。被执行人刘华云,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随州市西城区。随州市星航物流公司申请刘华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随县民初字第003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随州市星航物流公司于2016-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随县民初字第003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