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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406号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郭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直,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被告张昆,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