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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信息广告有限公司诉梵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信息广告有限公司,梵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息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慰斌。被执行人梵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GORYKARATHANOS。申请人上海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梵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沪案仲字第08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梵唐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28,491.10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3,684.91元。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案仲字第08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代理审判员  康邓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伟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