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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郭福德与葛天财借款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德,葛天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郭福德,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林杰。被执行人葛天财,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福德与被执行人葛天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福德以被执行人葛天财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