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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9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现年10周岁。被告李某某因与我感情不和,从2011年6月份与我分居至今。我与被告李某某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刘某甲随我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教育费用300.00元,按年支付。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现年10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11年6月,因感情不和,被告李某某带儿子刘某甲离家出走,不知下落。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闹意见,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6月,被告带儿子刘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其子刘某甲,但因刘某甲已随其母一起生活,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甲应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刘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自2016年7月份起,至刘某甲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馨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人民陪审员  佟秀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