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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文捷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1,杨x2,刘x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31号申请人杨x1,男,1982年8月9日出生。申请人杨x2,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申请人刘x,男,1932年3月2日出生。2016年6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x1、杨x2和刘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x1、杨x2和刘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2016)城南民调字第0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将位于昌平区x镇x公司宿舍x单元x层x【昌更成字第x号】楼房一套过户到杨x1名下。归杨x1所有。二、杨x2、刘x放弃该房屋继承权。2016年6月29日,杨x1、杨x2和刘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1、杨x2和刘x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x1、杨x2和刘x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