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衍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衍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792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湘鹏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被告王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衍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衍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