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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宫振成与孟燕玲、黄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振成,孟燕玲,黄杰,黄敏,黄静,黄恩洪,曹玉洁,曹玉芬,黄素香,黄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84号原告宫振成。委托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燕玲。系黄克成之妻。被告黄杰。系黄克成之继。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松,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敏。系黄克成之次女。被告黄静。系黄克成之长女。被告黄恩洪。系黄克成之父。被告曹玉洁,系黄克成前妻之妹。被告曹玉芬,系黄克成前妻之妹。被告黄素香,系黄克成之妹。被告黄言华,系黄克成之妹。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梅杰,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振成诉被告孟燕玲、黄杰、黄敏、黄静、黄恩洪、曹玉洁、曹玉芬、黄素香、黄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宫振成负担。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伦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