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袁怀彬与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彬,栾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307号原告袁怀彬,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栾飞,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袁怀彬与被告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查,2014年5月到2015年2月16日之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柴油共计欠款120350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现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2035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违反国家对成品油经营的许可管理制度,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与被告之间因买卖成品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怀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同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