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明信用卡纠纷2016执47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7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玉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玉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8101.79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和其他费用(截至2014年11月8日止的利息4260.34元、滞纳金2175.67元、年费90元、其他欠款10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平安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各相关银行及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处理,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04执47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光旅 百度搜索“”